朋友接著問:
那要是二人先停止了輔導關係呢?既然葉嵐放棄了做心理學家的機會,並選擇了阿樂。為何還是充滿爭議?
要從輔導關係發展成為親密關係,著實是個非常具爭議的課題。當中涉及很多討論和思考,例如到底這個親密關係是否涉及性?對象是現在的案主還是已結案的?如果是已結案的,到底已結案多久?案主本身是否一般認知下受到社會保護的所謂弱勢社群,例如精神病患、未成年者?如是,那是否代表他們必然會被剝削?等等。
以美國心理學會倫理守則(APA Ethics Code)為例,他們列明所有治療師均不得與案主發展親密關係,亦不能為曾經有過親密關係的人提供心理輔導。[註1] 縱觀各地的倫理守則,這項限制亦有時限,一般是在治療師跟前案主輔導關係結束後2-5年。違規者有機會受到業界制裁,甚或面臨職涯的終點。
但是否過了時限沒再違反守則,就代表此事符合倫理而且專業?恐怕這並非簡單能以時間去界定,畢竟最初訂下這樣規則是為了避免利益衝突、失去客觀性及可能對案主造成剝削。
若案主一開始愛上輔導員是基於移情,或輔導員愛上案主是基於自我需要的滿足,而這些「事情」在輔導完結後,仍未有被處理,那麼無論過了再多的時間,剝削的本質很有機會還在。因此無論結案多久後才開始,輔導員仍然有必要檢視自己想要和前案主發展親密關係的動機。
「助人關係在本質上的結束不能合理化專業關係中的性關係,如果助人者考慮在結案後5年和案主談戀愛,明智的做法就是諮詢同事,或是和前案主尋求治療,一起探索相互間的移情與期待。要能持續覺察結案後的親密行為對案主的潛在傷害,還有治療關係可能對新關係產生的面向,以及持續的權力差異。」(《助人工作者的養成歷程與實務,p.352》)▌
🎥 繼續試著用《幻愛》作例子來解說~

當葉嵐及阿樂的事東窗事發,故事急轉直下,二人被硬生生的分開。校方對葉嵐的處分,是褫奪學籍,並提出不再見阿樂為再次入讀的條件。對輔導倫理有認識的人,大概會覺得這是非常符合現實的結果。電影卻沒有著墨太多有關倫理的討論,致使好些朋友不能完全明白校方處分背後的原因,因而認為這些規條不過是為守而守,站在道德高地批判兩個相愛的人。
朋友問我,為何不行?說要保護,是在保護什麼?這問題如果欠缺對「輔導關係」中權力、界線的了解,其實很難討論下去。但若果你本來就有所了解,那麼在他們越界的一刻開始,就幾乎可以預視結果多半是災難性的。
社工跟 Dr. Fung 來到中心處理事件,阿樂重申葉嵐沒有傷害他,真的是沒有嗎?我們不能單單因為阿樂在關係中感受得到愛,就認定當中沒有傷害,換過來,我們也不能單憑傷害,便認定當中沒有愛。
然而若要解說輔導關係發展成親密關係的傷害,我們不得不思考葉嵐作為輔導員,有沒有評估過以阿樂當時的精神狀態,是否能夠有足夠的能力去承載一段關係?特別是一段禁忌的戀愛?她明顯是失格的。葉嵐不可能不知道若事情被揭發,他們可能面對怎樣的情況,也許她願意冒這個風險,阿樂又是否知悉並願意做同樣的選擇?又或者當下的她,已失去了作為輔導員的判斷能力?
在阿樂發現「欣欣」是幻覺並接受治療後,「欣欣」消失了好一段時間,直到他和葉嵐發生了性關係,「欣欣」才再次出現。這反映出和葉嵐發生關係於他,有著非常重大的意義,那可能標誌著他終於可以和幻想中的戀愛告別,同時也可能帶來莫名的壓力。
之前說過,我大膽假設「欣欣」的原形是阿樂的母親。和葉嵐開展正式而現實的關係,是否意味著阿樂需要放棄他和母親的羈絆?就算這個假設不成立,愛,既給我們勇氣和親密感,同時也讓我們感到脆弱和恐懼。阿樂病發,掙扎的正是他既想要愛葉嵐,無條件的接受她,同時害怕她終將離開。
《幻愛》想要展現精神病患的戀愛世界,甚至戀愛權,這是非常值得我們細想的,還涉及到精神病患的自主等課題。然而當這段戀愛被設定成輔導員跟案主之間的禁忌之戀,還包含了性關係,則大大增加了當中的複雜性。
特別是葉嵐一角。
她無疑是個失格的輔導員,同時亦不過是一個傷痕累累的女子,她雖然看起來「正常」,需要處理的 issue 卻不比阿樂少。電影沒有細說他們之後還有沒有去處理心中的缺失,兩個渴望愛而同樣覺得自己不值得被愛的人,沒有人能說準他們若能相愛,是否就能彼此療癒。
在輔導的理想國,只有當他們都準備好了,二人的「在一起」才能帶來真正的救贖。
(上)▌兩個成年人,互有好感,在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,輔導員和案主為何不能發展親密關係呢?▌
(中)▌案主對輔導員的情感可能出於是移情,那輔導員對案主產生感情,又有何問題?為何我們會認為會很難發展出健康對等的親密關係? ▌
(下)▌那要是二人先停止了輔導關係呢?既然葉嵐放棄了做心理學家的機會,並選擇了阿樂。為何還是充滿爭議?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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